【随州瑞信2014-07-02信息】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各省市规定有不同,下面是湖北省小微企业所得税报表填写的部分说明:
一、非总分机构纳税人:按"据实预缴"类型申报的,用累计金额来计算税额;其他类型申报的,用本期金额来计算税额。
二、总分机构纳税人:按"总机构"类型申报的,用本表中的30栏、31栏以及33栏本期金额合计数来计算税额;按"分支机构"类型申报的,用本表中的35栏本期金额数来计算税额。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具有小型微利资格的企业,如果第10栏次“实际利润额_累计数”小于等于10万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那么税率最大可以优惠15%;如果第10栏次“实际利润额_累计数”小于等于30万,同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等于30万,那么税率最大只能优惠5%。
四、新办企业:对于今年刚开业的企业,如果第10栏次“实际利润额_累计数”小于等于10万,那么税率最大可以优惠15%;如果第10栏次“实际利润额_累计数”大于 10万且小于等于30万,那么税率最大可以优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