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所以企业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如果属于劳保用品的,准予直接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服饰费用,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的职业装,在34号公告下发之前,通常认同为福利费用支出,在限额比例内扣除。34号公告下发后,服饰与工作装备、用具一样,可以直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要符合条件:一、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二、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三、员工在工作时应统一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