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 有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 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二、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 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 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 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 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 资金额等信息。 (二)办理渠道 2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 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关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 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 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 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 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 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 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 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2.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 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 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 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 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 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 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 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四)相关规定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 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 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 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 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 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 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 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 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 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 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 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 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 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 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 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 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 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 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 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 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以下简 称《公告》),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 6 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 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 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属于《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我公司出资给高等学校用于基 础研究的支出,可以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 行限制,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以与其他 行业一样,同等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你公司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高等 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受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 定的行业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 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 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公告》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 7 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 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 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 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 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 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 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有从企业取 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吗? 答:《公告》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 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因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不仅限于从 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还包括接受个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接收方中包括政府性自 8 然科学基金,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答:《公告》对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进行了界定,具体 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 然科学基金。 (六)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 批手续吗? 答: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 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 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 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七)我单位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 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 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 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八)我们注意到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 2022 年 10 月 8 日发布的,我公司在 2022 年 5 月出资 150 万元给某 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公告》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 9 你公司今年 5 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九)我公司今年 4 月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 究出资,在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你公司在 10 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出资给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也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 优惠的基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对适用政策的基础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 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 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 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 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 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 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 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 10 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 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 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 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 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公办科研机构,2022 年接收到一 笔基础研究出资,《公告》对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要 求吗? 答:《公告》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 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明确了管理要 求,具体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 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我公司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6 月向某符合条 件的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出资 100 万元,不享受其他免税、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预缴申报 9 月份企业所得税时, 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 9 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 11 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 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名 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 中选择“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 除)”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 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 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本年累计 …… 7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1000000.00 7.1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 1000000.00 8 …… (十三)我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按季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1 月接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资金收 入 200 万元,不享受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 预缴申报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 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 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 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12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取得的 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 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 填报如下: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本年累计 …… 7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2000000.00 7.1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000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部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开展提示提醒,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30日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25号 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