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瑞信2019-12-12资讯】
一、发票丢失后不必再做登报申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登报作废申明。政策依据是2019年国家税务局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登报作废申明。
二、发票丢失后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挂失损毁报告。
三、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的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丢失机动车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办理发票挂失损毁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因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申报车辆购置税,所以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处理。具体如下:
(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存根联一致的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丢失发票可能会被处于罚款。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于1万以下罚款,情节严得的可处于1万以下3万以下的罚款。但是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免于行政处罚。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8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修订)第十一条。
五、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