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瑞信万业2019-8-12资讯】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释放减税降费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了政策支撑。
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较大程度修订。 一是为落实政策要求,对《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9张表单进行修订。 二是为简并优化表单,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是为对接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调整,对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局部修订。
三、颁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的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针对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但同时也对一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支出允许扣除。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前扣除管理实践中遵循的实质与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实性的原则。
四、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由2.5%提升至8%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8%,转变为所有企业均提高至不超过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五、责任保险费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明确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取消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报送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并强调了企业对保存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七、修订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优惠事项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一是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调整后共包括优惠事项69项,较原来增加14项,涵盖了当前涉及居民企业的所有主动公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三是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明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其他留存备查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八、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大幅提高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九、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为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科技资本投入和资本积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就具体执行口径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二是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分别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三是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四是该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十、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为更好利用境外研发优势资源,提高科技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一是明确企业按照委托境外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境外研发费用的比例限制条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二是与现行委托境内研发要经科技部门登记合同类似,明确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衔接,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了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四是明确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十一、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更好地通过“加速折旧”方式实现递延纳税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了“设备、器具”等相关概念、购入时点、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税会处理和相关管理要求。
十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充分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七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2018年度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明确了征管操作和申报要求。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已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十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
为激励服务贸易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将已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地区实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15%低税率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由于2017年已将在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施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15%低税率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自此,服务贸易类与服务外包类2类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了统一与整合。
十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对《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具体是:一是将宗教院校纳入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范围。二是调整完善非营利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认定条件,明确“所在地”范围,增加了“同行业同类组织”横向对比的规定。三是调整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需要报送的材料。四是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补办及追溯适用事项,整合细化取消免税资格的部分条款及管理规定。
十六、调整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税收引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修订后的优惠目录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及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设备等八个行业领域,共计89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较2008年版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数量增长近80%。修订后的优惠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版优惠目录同步废止。
十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所规定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对有关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二是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十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为助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上限由“0.8微米”调整为“130纳米”,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上限由“0.25微米”调整为“65纳米”,体现了对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工艺的鼓励和扶持。二是将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投资下限由80亿元调整为150亿元,鼓励加大对集成电路生产的投资。三是增加了项目减免形式,明确按照生产项目享受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四是放宽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对有关研发人员的限定条件由“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将研发费用占比由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调整为不低于2%,进一步加大了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