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瑞信万业2017-11-03资讯】
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根据公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将进一步优化:一是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二是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在申请资料中说明同时申请两税种的汇总缴纳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信息系统开发原因,该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公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则是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公告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由原来只对综服企业进行退税管理,改为既管理生产企业又管理综服企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代办退税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征退衔接、信息沟通和配合协作,在及时准确办理退税的同时,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公告还要求当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首先追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出现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的情形时,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同时视综服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把关不严涉及的责任大小,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停止其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措施。对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共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六、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门发布贯彻落实工作通知。
七、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